4月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崔洪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简历显示,崔洪刚出生于1961年5月,山东淄博人。
1981年从淄博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毕业后,他便长期在淄博任职。2001年12月起,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2006年12月,崔洪刚来到济宁,先后担任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等职。2013年2月,崔洪刚来到滨州,先后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8年5月,崔洪刚出任泰安市委书记,直至2021年8月卸任。2023年8月,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崔洪刚被查。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2019年,崔洪刚在担任泰安市委书记时曾表示,“我们一定要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担当作为,勇做新时代的泰山挑山工。”
2024年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崔洪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显示,崔洪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洪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洪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