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已经出现铊中毒现象的朱令,参加校民乐队在北京音乐厅的演出,独奏了一曲《广陵散》,完美谢幕退场。
29年后,人们在社交媒体转发这段如今已经显得有些模糊的音像资料,缅怀着这个多才、坚强又不幸的清华大学学生。
12月23日,清华大学官微发布消息称,朱令已经在前一日于北京去世。
从当年互联网还不发达的年代,一直时至今日,朱令铊中毒案件一直备受关注。但遗憾的是,真凶是谁,至今没有定论。
从程序上来讲,这个案件本身不会因朱令女士的离世而终结。
1973年11月,朱令出生在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吴承之,母亲朱明新。她还有一姐姐叫吴今。
1989年4月,在北大生物系读书的吴今,在一次野外春游中失踪,三天后在一个悬崖下面她的尸体被找到。
姐姐的意外死亡,给朱令全家带来沉重的打击。
朱令多才多艺,自小便学习钢琴、古琴,1992年朱令考上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并成为校民乐队的主力队员。此外,她还是游泳高手,曾经在清华的校运动会上多次得到名次。1994年荣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另外,她也是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
因为1994年的铊中毒案件,朱令个人的命运一直被外界关注。
2023年11月18日,朱令脑瘤发作,颅压过高,瞳孔放大,高烧至39度,陷入重度昏迷。
2023年11月24日,她在病床上迎来50岁生日。
2023年12月22日22时59分,朱令在北京离世,年仅50岁;
12月23日,清华大学官方微博发出声明称,我校1992级校友、勇敢坚强的朱令于2023年12月22日在北京去世。朱令多年来与病痛顽强抗争。在朱令的生命中,一直有众多校友、社会各界和学校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我们对朱令的去世表示深切哀悼,向朱令的家人致以诚挚慰问。愿朱令此去有琴声相伴、一路走好。
据媒体报道,12月23日,朱令的父亲吴承之回应称:没感觉(正义缺席),很正常吧,医院也尽力抢救了,会安葬在北京。
23日,曾代理朱令案的李春光律师,他称是今日才得知朱令离世的消息。上午朱令在清华时的同班同学给他打了电话,告知了他朱令离世的消息,并受朱令父母的委托,邀请他参加将在北京举行的遗体告别仪式。
据此前多媒体报道,1994年11月24日起,朱令开始出现奇怪的中毒症状:起先是肚子疼,吃不下饭;接着(12月5日)胃部不舒服;最后(12月8日)她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掉光。
同年12月23日,朱令入住北京市同仁医院消化内科病房,虽然没有查出病因,但住院一个月以后,朱令的病情得到缓解,并长出了头发,于1995年1月23日出院。1995年2月20日,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朱令返校。
1995年3月6日,朱令的病情恶化,她的腿疼痛很厉害,并感到眩晕,朱令父母将其送往北医三院求治。
1995年3月9日,朱令父母带朱令到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专家门诊,李舜伟教授接诊后,告诉朱令的母亲“太像60年代清华大学的一例铊盐中毒病例了”。但是由于朱令否认有铊盐接触史,并且协和医院不具备做该项化验的条件,协和医院没有进行铊中毒的检测。
1995年3月15日,她的症状加重,开始出现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呼吸消失,朱令住进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病房,协和医院按照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诊治。
1995年3月23日,朱令中枢性呼吸衰竭,协和医院采取了气管切开术。1995年3月24日,协和医院开始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有些人认为这对未确诊的情况下维持朱令的生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朱令感染上了丙肝。
1995年3月26日,朱令被送入协和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1995年3月28日陷入昏迷状态,直到8月31日苏醒,朱令共昏迷长达5个月。
1995年4月28日被确认为铊盐中毒。同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报案。
北京市公安局接报后经过侦查发现,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确认朱令铊中毒的过程也不顺利。北京市协和医院曾对朱令进行了多项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HIV,脊髓穿刺,核磁共振,免疫系统,化学物质中毒,抗核抗体,核抗原抗体和莱姆病等),但除了莱姆病以外,其它项目的化验结果皆为阴性。
1995年4月10日,朱令的高中同学、北京大学力学系92级学生贝志城、蔡全清等人当时将这种不明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关新闻组和Bitnet发出求救电子邮件。
之后收到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回信1635封(一说超过2000封,贝志城说超过3000封),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回复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
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的医生在回信中指出“疑似铊中毒,认为根据头发脱落、胃肠道问题和神经问题等症状几乎可以确诊”。
由于当时中国互联网不发达,海外UCLA的Dr. Xin Li 在UCLA的服务器上和Dr. John W. Aldis一起曾帮助创建了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在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的信息发布和协调上起了关键作用。
1995年4月18日,贝志城拿着翻译好的电子邮件到协和医院重症监护区门口给医生参考,但他认为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很少人参看,也没有采纳电子邮件中的铊中毒判断和相应的检测办法,使得当时网上远程诊断的结果没有及时发挥相应的作用。
由于互联网上的回信怀疑是铊中毒,当朱令父母得知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可作做铊中毒鉴定后,在一位有良心的协和医生暗中帮助下,取得朱令的尿液,脑脊液,血液,指甲和头发,于1995年4月28日来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进行检验。
当天,陈震阳即出具了检测报告,认为朱令为两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后朱令体内铊含量远远超出致死剂量,并怀疑有人蓄意投毒,同时建议服用普鲁士蓝解毒。
根据互联网的反馈以及陈震阳1995年4月28日的化验结果,朱令开始服用对症药普鲁士蓝,服用当天,血液中的铊离子浓度开始下降,这是朱令到协和医院求诊的第50天,一个月后(一说10天),体内的铊被排出。
但是,由于铊离子在体内滞留的时间太长,朱令的神经系统遭到严重损害,视觉几乎完全丧失,肌体功能也受到严重损伤,且仍处在昏迷中。
1995年8月31日,朱令从长达5个月的昏迷中苏醒。1995年11月,朱令从协和医院出院,转入其他医院和康复中心接受治疗。
几十年间,当初的天之骄子朱令变成一个双眼近乎失明的中年女人,体重达160多斤、全身瘫痪、丧失一切运动功能、轻度脑萎缩、生活无法自理,整天坐在轮椅上,靠着父母不多的退休金维系着脆弱的生命。
朱令的父母除了在寻找让朱令康复的治疗方法外,他们还在试图探究一个真相——“这么大剂量的稀有金属铊,究竟是怎么进入我女儿体内的?一切都太匪夷所思了。”
当初到底是不是有人“蓄意投毒”,警方没有明确的说法。但外界对此的争论却从未停止,发展到网络热议,这其中,朱令同宿舍的一个女生孙某一直被朱令父母认为是“最大嫌疑人”。
1995年4月28日晚,当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后,朱令父母立即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提出报案的请求,薛随即向时任清华大学保卫部部长兼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报案。
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开始正式立案调查。但在立案之前,在铊中毒确诊后的五一放假期间,朱令宿舍曾发生离奇盗窃案,朱令的洗漱用品丢失。
铊是一种剧毒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极毒物品级分类与品名编号》(1993年10月1日执行)中铊与氰化物同为A类。
警方并且排除了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也排除了其家人和亲朋接触过铊盐。
朱令家人委托的两名代理律师之一张捷指出,“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来看,有人故意投毒是朱令中毒的真实原因,也就是说背后存在一个凶手”。
而了解内情又有几十年破案经验的老公安王补推断“嫌疑人的范围是很小的”,并根据清华大学女生宿舍的严格管理,进一步推断“朱令身边就有凶手”。
在1997年4月,在正式立案两年之后,北京警方对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采取了第一次突审。
在这以前见诸报道的关于案件的进展和调查情况包括:警方在1995年夏秋时分到朱令父亲单位调查过朱令父亲和孙某父亲的关系;警方在1995年通知朱令家属,“只剩一层窗户纸了”;1996年,时任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告知朱令父母,“有对象”,“上面批准后,开始短兵相接”; 1996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14处有关领导对朱令家属表示案件难度很大,仍在努力之中;1997年2月,化学系薛芳渝教授告知朱令家人,校方将配合警方作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但后来一直没有下文 。
在朱令母亲朱明新1997年11月发表在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上的一封信中提到 ,警方迄今一直怀疑为朱令同舍和同班同学的一位女生是投毒真凶。
警方同时说明有证据表明是嫌疑人自己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还有小于1%的硬件证据缺失。但警方表示不会放弃并有自信心在公开的法庭上给嫌疑人定罪。
但此后这个案件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宣布侦破此案,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的细节和原因。
主要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在2006年对采访他的记者提及“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且“这件事情很敏感”。
朱令同宿舍的同班同学孙某,被警方认定为是唯一能够合法取得铊盐并且跟朱令接近的人。经过详细调查,警方正式将其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祖父孙越崎和伯父孙孚凌在民主党派和政协担任要职,而正是显赫的家庭背景,被认为是本案件的调查不能顺利进行的原因。
1997年3月,朱令家人以出事班级即将全部毕业,人证即将难以获得为由,上书北京市公安局长。
1997年4月2日,孙某作为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公安局14处带走,并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纸上签字。在被连续侦讯审问8个小时后,孙某被家人接回家。
1998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宣布结案,并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解除孙某作为嫌疑犯所受到的强制措施。
朱令父亲则称,公安机关没有告知朱家此案已结,朱令父亲声称“之前得到的答复一直都是‘正在调查中’。”直至2008年申请信息公开时,才获悉已于1998年结办。
2008年5月12日,朱令父亲吴承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要求公开朱令急性铊中毒案侦破过程和结果的申请,并于当日被受理。
18天过后,北京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发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13年4月,朱令同学王一风开腔,直指孙某有重大投毒嫌疑。孙某曾在2005年的天涯社区声明里指出,自己并非唯一能够接触到铊的学生,称帮老师做实验使用的铊溶液是别人已经配好放在桌上的。
对此,王一风回忆称当年清华大学一共有七个人可以接触到“铊”,分别是两名教师(李隆弟和童爱军)、三名女研究生(87级女生陈某、88级女生赵某、89级女生朱某)和两名本科学生。
其中一个为90级男生吴某,另一个就是孙某,“女研究生住在别的楼。只有孙某可以近距离接触朱令的日常用品。”
曾有传言称警方当年“从孙某床底的箱子里找到朱令的咖啡杯”,并且“有被彻底清洗过”,孙某当时辩称“朱令在住院怕杯子落尘”。
对于该传闻,一位自称孙某室友名为“太阳正暖”(与孙某声明相隔4分钟)的ID在网上发帖称,孙某住在双层架子床的上铺,言下之意否决了“在床底下有孙某的箱子”之说法。
此外,据派出所通报,朱令中毒住院后,所在宿舍曾因“盗窃”致现场被破坏,地板上散落着钱。
一位老师事后告诉朱令父亲,其他同学都没丢东西,唯独缺少了朱令的洗漱用品,还有一个不锈钢杯子滚落在床铺下。舆论汹涌之下,许多“小道消息”开始曝光。
比如,网上就出现一份据称是黑客截取的当年孙某在天涯发布声明前给几位同学的“发帖指南”,其中讲述孙某如何指导同学如何从人品、社团状况、学校管理等方面,跟帖支持她的声明。
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在2013年5月8日下午发布长微博,回应“朱令案”。
北京市公安局在微博声明中称,对于“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我们至今深感遗憾”,并对朱令令的个人不幸遭遇“深表理解和同情”。
该微博称,1995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本科生朱令。被确认为铊盐中毒。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该局“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但由于“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北京警方未能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表示,工作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北京警方希望公众能理性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
直到朱令去世之前,她的近况和案件进展时不时会被热心人士和媒体关注,但真凶是谁,直到今日尚无定论。
直到朱令去世之前,她的近况和案件进展时不时会被热心人士和媒体关注,但真凶是谁,直到今日尚无定论。
朱令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从程序上来讲,这个案件本身不会因朱令女士的离世而终结。
朱令因铊中毒导致多年来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最终不幸去世,这给她的家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悲伤。人们普遍对朱令案的侦破和嫌疑人的追究有着强烈的期待。
朱令案的侦破和真相的查明对于维护公众的安全感和正义感至关重要。如果案件没有得到适当的调查和侦破,可能会对社会的公信力和法治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重新调查侦破朱令案件对于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朱令案的侦破和真相的查明也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不健全,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和惩罚,将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朱令案作为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重新调查和侦破对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朱令案的重新调查和侦破是否有可能受到追诉期的影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有一定的时效性,即追诉期。
我国刑事诉讼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并且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同时还规定,即使过了追诉期,如果有关机关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罪犯的追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具体追诉期的长短和适用条件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朱令案的追诉期尚未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追诉期已经届满,那么重新调查和侦破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朱令案的重新调查和侦破对于社会、民生、经济和法律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案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快查明真相,给予公众一个公正、透明和合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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